第一条根据《内蒙古高公司党建研究基地管理办法》,内蒙古高公司党建研究基地聘请相关研究领域的资深专家学者组成学术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术委员会是内蒙古高公司党建研究基地的学术领导机构,对研究基地的长远发展和重大问题进行决策。研究基地必须根据学术委员会的决策,明确发展方向,开展各项活动。
第三条内蒙古高公司党建研究基地学术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委员组成,由研究基地聘任。
第四条学术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可邀请若干专家列席会议。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学术委员会章程;
(二)审议基地的学术研究方向及中长期研究发展规划;
(三)参与重大项目和其他开放研究课题的评审并决定资助金额;
(四)参与重大成果的评审鉴定工作;
(五)对重大课题经费的合理使用提出建议并监督;
(六)协调本学科领域全市和全国性重大学术活动;
(七)聘任专兼职秘书长、副秘书长。
第六条学术委员会活动程序:
(一)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会议召开时应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
(二)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委员主持。
(三)会议决议由学术委员会到会人数的过半数通过,决议内容应形成文字材料,记录在案,存档备查。
(四)会议决议由主任或指定委员负责监督执行,执行结果不定期向委员报告。
(五)学术委员会一般由5——10人左右(单数)组成,每届任期三年,换届时更换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更换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委员会有关规定实施。
第七条本章程自基地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