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蒙古马研究基地学术委员会的组成、职责和运行制度,保障蒙古马精神研究基地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物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结合基地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蒙古马精神研究基地学术委员会是研究基地学术决策、评估、咨议和监督机构。
第三条蒙古马精神研究基地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基地教师、科研人员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蒙古马精神研究科学发展。
第二章组成规则
第四条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应为5 至 11 人之间的单数,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主任委员由委员会选举产生,主任委员原则上应由所在蒙古马研究基地的
校学术委员担任。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具体条件如下:1.应是蒙古马精神研究领域的著名学者;2.应为教授、研究员或具有相应高级技术职称;3.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5 岁且身体健康 ,应注意吸收中青年学者;4.关心研究基地的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决策的热情和决策能力;5.坚持原则 ,顾全大局,学风正派,客观公正; 6.基地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有关单位推荐或自荐。委员会全体成员由基地主任聘任。
第六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4 年 ,可连选连任。
第七条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1.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2.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3.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4.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5.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学术分委员会的职权范围如下:
1.制定研究基地的中期和长期发展规划;
2 .确定研究基地的重大科研项目,通过基地的课题指南;
3.对研究基地的研究项目和研究成果作出学术鉴定;
4 .监督研究基地的学术活动,把握研究基地的研究方向;
5. 听取研究基地主任的工作汇报;
6.监督研究基地的经费使用和年度开支计划。
第四章运行制度
第九条学术委员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
第十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 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一般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一条根据会议内容需要,学术委员会可邀请相关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及员工代表列席会议。
第十二条基地学术委员会委员对会议中涉及个人、学科和单位评价的意见和建议,涉及科研领域的技术机密与商业秘密等有严格的保密义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于个人行为造成泄密而产生不良后果的,由当事人承担相关责任。凡违反保密规定的,取消委员资格,情节严重的,将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根据工作需要,基地学术委员会可以按照组成规则要求适当调整委
员的构成, 由基地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聘任。
第十五条本章程未尽事项,以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及其它上级法律法规为准。
学术委员会:王炳林、李春晖、傅锁根、齐百顺、张瑞军